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陆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新城*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陆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9月14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私藏枪支罪、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0月8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1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陆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发现有重要证据须补充,于2019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27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陆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谢家集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物品3起,共计价值人民币6055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陆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淮河新城小区售楼部附近,用橡皮筋和钢珠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停车场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皖D*****)车窗玻璃打碎,盗走公安单警装备一套。
2.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陆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五期南门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橡皮筋和钢珠将被害人康某停在路边的黑色大众途观轿车(车牌号:皖D*****)车窗玻璃打碎,盗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盗物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6055元。
3.2019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陆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谢家集新村D区门口附近,用石头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名爵锐腾白色越野车(车牌号:皖D*****)车窗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康某、袁某某、李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张学勇
附:
1.被告人陆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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