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街道**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中山市**镇**路**号**卡门口,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粤HP5****号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2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8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在**镇**社区**模具厂附近路段被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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