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陆树民,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8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镇**村**号。2019年8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1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树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野生动物园西侧三环高架桥施工场地,被告人陆树民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债务引发争执继而互殴,被告人陆树民持刀将被害人刘某某左胳膊划伤。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上肢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陆树民经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2.证人孟令华、郭兴禹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树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归案说明;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树民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某身体,致被害人刘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树民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陆树民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树民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中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陆树民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