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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树荣组织卖淫罪、黄江英、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884号

被告人陆树荣,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户籍地寿宁县**镇**村**号,现住南安市官桥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江英,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南安市官桥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闽侯县**镇**村**号,现住南安市官桥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树荣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江英、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陆树荣向郭某某承租了南安市官桥镇**路**号店面,经营南安市官桥镇**足疗推拿中心,采取统一收费、固定抽成等方式,组织陈某某、黄某乙、郜某甲、杨某某、冷某某、谢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及韩某某等人在该推拿中心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黄江英、徐某某协助现场管理。被告人黄江英、徐某某负责接待嫖娼人员,协助组织卖淫人员供嫖娼人员挑选,让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到指定房间选择200元、380元或者580元的套餐进行卖淫,后让嫖娼人员到收银台扫码或现金的方式支付费用。

2019年6月21日1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到南安市官桥镇**路**号**足疗推拿中心检查,在二楼多个包厢查获蔡某某与陈某某、沈某甲与黄某乙、樊某与韩某某、朱某某与郜某乙、孙某甲和杨某某、谢某某和孙某乙、冷某某和沈某乙涉嫌卖淫嫖娼。

2019年8月20日,经两次传唤,被告人陆树荣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工作说明、体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查询结果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陈某某、沈某甲、黄某乙、郜某乙、朱某某、韩某某、孙某甲、杨某某、沈某乙、冷某某、孙某乙、谢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陆树荣、黄江英、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等笔录;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账号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树荣设置场所、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江英、徐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协助管理、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鸿燕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陆树荣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黄江英、徐某某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四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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