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陆汀,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室。2003年4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9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10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汀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陆汀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假名并以虚假产权证明为担保借款,先后从高某甲等5名被害人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49.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逃匿。具体如下:
1.2005年3月30日,被告人陆汀冒名“刘辉”,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明等复印件为担保向被害人高某甲借款,并签署《房屋转让合同》,从高某甲处骗得15.1万元。
2.同年4月2日,被告人陆汀冒名“王斌”,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复印件为担保向被害人高某乙、翟某某、朱某某借款,并签署《借条》,从上述3名被害人处骗得21.3万元。
3.同年4月7日,被告人陆汀冒名“张卫中”,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复印件为担保向被害人许某某借款,并签署《抵押协议》和《借条》,从许某某处骗得13万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陆汀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实被告人陆汀诈骗行为及诈骗金额的证据
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某、翟某某、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乙、陆某丙、陆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陆汀的供述及辩解,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借条》、《抵押协议》,房屋租赁经纪合同,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注册登记联、车辆完税证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信息,鉴定意见等。
二、证实被告人陆汀主体身份、前科劣迹及到案经过的证据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汀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_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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