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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波受贿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陆波,男,1970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70********,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市**区**委群团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寓****室。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陆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9年9月19日,南京市鼓楼区监察委决定对陆波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陆波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日鼓楼区监察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3日,我院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对被告人陆波刑事拘留,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2019年12月30日,我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被告人陆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陆波利用担任**区**委群团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安排子女入托、入学事项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13名请托人给予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3.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陆波接受卜某甲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曹某甲,安排请托人子女卜某乙转学至汉江路小学,收受卜某甲给予的价值5000元金鹰购物卡。

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陆波接受朱某甲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申某某,安排请托人子女朱某乙就读拉萨路小学,收受朱某甲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2012年3月,被告人陆波接受王某甲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姜某某,安排请托人子女王某乙就读银城小学,收受王某甲给予的价值5000元金鹰购物卡。

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陆波接受胡某甲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金某某,安排请托人子女胡某乙就读芳草园小学,收受胡某甲给予的价值1万元金鹰购物卡和2万元苏果购物卡。

5、2014年4月,被告人陆波接受卜某甲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曹某甲,安排请托人子女卜某乙就读二十九中学,收受卜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6、2016年5月,被告人陆波接受沈某某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申某某,安排请托人子女马某某上鼓楼幼儿园聚福园分园,收受沈某某给予的价值15000元苏果购物卡。

7、2015年底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陆波接受孙某甲和李某某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朱某丙,安排请托人子女孙某乙就读科睿小学,先后两次收受孙某甲、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合计20万元。

8、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陆波接受丁某甲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朱某丙,安排请托人子女丁某乙就读科睿小学,收受丁某甲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9、2017年4、5月份,被告人陆波接受卜某甲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朱某丁,安排请托人子女高某某就读十二中学,收受卜某甲给予的价值1万元苏果购物卡。

10、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陆波接受刘某甲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朱某丙,安排请托人亲属刘某乙就读天妃宫小学,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价值2万元苏果购物卡。

1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陆波接受何某甲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朱某丙,安排请托人子女徐某某就读科睿小学,收受何某甲给予的价值25000元苏果购物卡。

12、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陆波接受吴某某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申某某,安排请托人朋友的子女陈某某上南京市第二幼儿园,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价值8000元苏果购物卡。

13、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陆波接受沈某某请托,通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申某某,安排请托人子女马某某上鼓楼幼儿园,收受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3万元。

二、2019年上半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曹某乙、何某乙、王某丙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陆波接受周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相关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为三名被告人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并收取周某某给予的价值19000元苏果购物卡。

案发后,被告人陆波家属主动退缴违法犯罪所得4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波户籍资料、干部履历表、任命文件和岗位职责、到案经过等书证;

2.相关学生入学档案和户籍资料;

3.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何某乙的工作档案和《刑事判决书》;

4.证人卜某甲、朱某甲、王某甲、胡某甲、沈某某、孙某甲、丁某甲、何某甲、曹某甲、申某某、姜某某、金某某、朱某丙、朱某丁、周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陆波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波利用担任**区**委群团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安排子女入托、入学和相关人员社区矫正评估等事项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烈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波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6册;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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