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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泽贯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陆泽贯(绰号“阿贯”),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屏南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2月2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1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从2019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3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泽贯涉嫌贩卖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陆泽贯通过微信先后11次向张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累计数量达2.2克,收取毒资4130元。期间,被告人陆泽贯以500元的价格从“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0.8克,后又以900元的价格将上述冰毒贩卖给张某甲,从中获利4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30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乙。

2、2019年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60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梁某某。

3、2019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30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15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

4、2019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30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15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

5、2019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45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25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

6、2019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50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3克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7、2019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30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乙。

8、2019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30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郑某某。

9、2019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28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乙。

10、2019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30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郑某某。

11、2019年3月9日18时,被告人陆泽贯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铁塔附近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甲,收取毒资500元。后张某甲将上述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卓某某。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陆泽贯向宁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郑某某、卓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泽贯的供述与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泽贯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累计达2.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泽贯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高翔

检察官助理:何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泽贯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笔录壹份、证人名单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有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3、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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