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洋梅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到2018年底,被告人陆洋梅宝在灌云县**街道**村家中开设赌场,供于某甲、茆某某、马某某等20余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季某某、殷某某、冯某某、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陆洋梅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洋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洋梅提供赌博的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洋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洋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长军
附:
1.被告人陆洋梅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75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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