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海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身份证号码3206231993********,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海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海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海林,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0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陆海林向被害人陈某某虚构自身家庭、身份及工作、资产等状况,与被害人陈某某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陆海林在明知自身在外有大量欠款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陈某某多次编造开办公司被骗、需垫资进场、交纳房屋契税等多种虚假理由,并通过伪造南京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入股协议、南京大学教务处文件等方式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进而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并在此过程中欺骗被害人陈某某在“快贷”、“及贷”、“读秒贷”、“暖薪贷”、“凡普信贷”等大量小贷公司借高利贷供被告人陆海林用于偿还债务及消费。截止案发,被告人陆海林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被告人陆海林的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仍被大量小贷公司不断催债,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后果。
被告人陆海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海林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勋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陆海林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