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陆海涛,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吉安县**便捷酒店**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海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海涛于2018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以与刘某甲谈恋爱为由骗取刘某甲信任,虚构做生意周转、看病等事实骗取刘某甲现金483354.25元供自己挥霍。
被告人陆海涛于2020年4月以来,以与朱某某谈恋爱为由,骗取朱某某信任,虚构购物返现、买车等事实骗取朱某某现金、礼品共价值人民币98875元,现金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陆海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刘某乙、龙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海涛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海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陆海涛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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