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陆海荣,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陆海荣于2000年12月因盗窃公私财物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8日因诈骗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海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海荣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海荣,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陆海荣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陆海荣以找人加工货物需要订金等为由,骗取李某某、蒋某某、龙某某、陆某某共计人民币14090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陆海荣在张家港市金港镇,谎称需要找人加工货物,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49808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陆海荣在张家港市杨舍镇,谎称需要找人加工货物,骗取姜某某人民币共计13600元。
3、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海荣在云南省镇雄县、江阴市周庄等地,谎称需要找人加工货物,骗取龙某某人民币共计53500元。
4、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陆海荣在宿迁市宿豫区等地,谎称需要找人加工货物,骗取陆某某人民币共计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蒋某某、龙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陆海荣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海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海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海荣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海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海荣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会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海荣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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