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陆满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2019年9月3日因盗窃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201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满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至10月6日期间,被告人陆满华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实施了3宗盗窃事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陆满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楼梯间,盗走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电池一个。
2.2019年10月2日5时许,被告人陆满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巷**座楼下,盗走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的电动自行车。
3.2019年10月6日5时许,被告人陆满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网咖门口,盗走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凤凰新业牌电动车。
经鉴定,被盗的绿源牌的电动自行车、凤凰新业牌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2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莫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陆满华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陆满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满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满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陆满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李伟泉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陆满华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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