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陆炳全,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炳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炳全于2018年11月初,在没有取得昆明市西山区草海片区37号地块工程项目开发权、施工权的情况下,慌称其为该项目的总指挥长,以可以为该项目走关系进场施工为由,促使**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与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在2018年11月27日签订一份《西山区37号片区回迂安置及新村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签订协议后,**有限公司因资金问题中途退出,之后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当时与中星龙签订的协议,将该工程项目进行对外分包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西山区棚改土石方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并收取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60万工程保证金,陆炳全以帮刘某某协调关系、进场施工、工程指挥部搭建为由,收取刘某某20万元的工程、桩基础保证金,刘某某至今未能进场施工。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陆炳全的儿子陆某某将收取刘某某的20万元工程保证金主动退还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炳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郭军民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陆炳全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内附:电子卷宗光盘1张;本案录音录像光盘、电子笔录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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