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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真坤放火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陆真坤,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311999********,汉族,中专文化,宠物店店员,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被告人陆真坤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2019年10月20日至12月12日为司法精神病鉴定期间),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真坤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陆真坤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真坤,听取了被告人陆真坤、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陆真坤在昆山市**镇**小区**幢**室,因感觉生活失意,在房间内以打火机点衣物的方式放火并留滞房间内,因火势及烟雾过大,其离开房间至楼顶观察,后因他人报警,火被扑灭。

经鉴定,火宅造成被害人陈某某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1439元。

经鉴定,被告人陆真坤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陆真坤以拨打电话的方式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室内被点燃物品等(照片);

2.书证:年龄工作查证记录、人口信息等;

3.证人潘某某、宦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陆真坤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真坤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真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真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真坤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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