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1〕Z97号
被告人陆祥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乡**村**组**号。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10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勇,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2013年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16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江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祥奎、王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陆祥奎、王勇共谋盗窃,二人进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小区,采取技术性开锁入户的方式进入**栋**单元**楼**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未找到值钱财物相继离开。被告人陆祥奎担心犯罪行为暴露将被害人家中客厅内安装的摄像头取走后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祥奎、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祥奎、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祥奎、王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祥奎、王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祥奎、王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祥奎、王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涛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陆祥奎、王勇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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