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陆祥琴,女,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东**村**号,系**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陆祥琴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陆祥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祥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陆祥琴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祥琴,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陆祥琴加入无锡**投资有限公司,伙同张某某、虞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无锡市滨湖区等地,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人员介绍推销“药王茶”产品,宣称投资人每投资5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可获取相关的“药王茶”产品,同时每周可获160元返利,共计50周,累计8000元的高额回报,同时设立三级报单奖、推荐奖,鼓励投资者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截止到案发,被告人陆祥琴共吸收无锡地区社会不特定人员188人进行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28510000元,支付投资人返利10719806.4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7790193.6元。
2017年1月9日,无锡**投资有限公司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场**幢**室设立分公司,工商登记为“**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陆祥琴为该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陆祥琴伙同余某某、施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截止到案发,该分公司共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814人进行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69180000元,支付投资人返利26198884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43826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虞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陆祥琴的供述和辩解;
4. 北京中瑞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祥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祥琴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娜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陆祥琴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