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陆秀福,绰号小云云,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秀福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陆秀福将被害人申某某从毕节市七星关区**镇带到城区玩耍。当日21时许,陆秀福将申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不顾申某某反抗,强行与申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申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咬伤陆秀福左肩、用手抓伤陆秀福背部。
经毕节市妇幼保健院对申某某妇科进行检验鉴定:申某某外阴发育良好,阴唇系带处见约lcm新鲜伤口;处女膜松弛,未见明显裂口;阴道分泌物未找到精子。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多个检材内检出陆秀福、申某某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处警综合单、出警经过、陆秀福入所体检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秀福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妇幼保健院妇科检查结果单、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记录、现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秀福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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