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844号
被告人陆稳,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厂司机,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暂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号。2017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陆稳为骗取他人钱财,冒充快手主播“辣椒强”,以帮助代卖货物为由添加被害人殷某某微信。期间,被告人陆稳谎称代卖货物需要保证金,从被害人殷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
2020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陆稳为骗取他人钱财,冒充女性在快手上发布带有找对象的信息,吸引被害人谢某某搭讪并添加其QQ。期间,被告人陆稳在QQ上编造开宾馆、买东西等事由,从被害人谢某某处先后骗得合计人民币2811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陆稳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
2、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谢某某、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稳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稳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陆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陆稳现羁押在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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