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945号
被告人陆良勇,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30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及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被告人陆良勇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陆良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良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陆良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良勇,听取被害人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良勇与被害人刘某甲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已分手。2019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陆良勇至本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陈营205号卤菜加工厂,要求与被害人刘某甲复合,遭到拒绝。随后,被告人陆良勇持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被害人刘某甲右侧肩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暂未评定最终损伤程度)。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陆良勇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病例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陆良勇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良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陆良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肖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陆良勇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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