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陆英华,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在**镇**路**弄**号**室,住**路**弄**号**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英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英华于2017年3月至10月间,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以支付月息1.5%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谢某某共计人民币1220万元,后用于赌博及还旧债,其仅只支付利息289.1260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达人民币930.8740万元。
2019年12月2日,被害人谢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遂案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陆英华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3月至10月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饵,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220万元,后仅支付利息289万余元的事实。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陆英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骗走钱款的事实。
3.相关借条、银行流水和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向谢某某借款及归还利息的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陆英华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陆英华的供述、公安人口信息网人员基本信息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陆英华的身份情况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英华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英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英华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陆英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陆英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英华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审计报告一册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金;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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