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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远忠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陆远忠,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远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陆远忠从贵阳市**桥打车窜至观山湖区,在经过观山湖区**镇项目部时便下车,在其进入项目部后发现项目部门未锁好后在项目部内盗窃笔记本电脑两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陆远忠从贵阳市**桥打车窜至观山湖区,在经过观山湖区****一个工地就近下车,在其进入项目部后发现项目部门未锁好后在项目部内盗窃笔记本电脑4台后逃离现场;

3、2019年9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陆远忠窜至观山湖区,在观山湖区**附近旅馆居住,凌晨3时许,来到***工地项目部,在其进入项目部后发现项目部门未锁好后在项目部内盗窃笔记本电脑两台后逃离现场;

4、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陆远忠窜至观山湖区****工地附近,在其进入项目部后发现项目部门未锁好后在项目部内盗窃笔记本电脑两台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陆远忠窜至观山湖区****,发现没有保安后进入场馆盗窃,在场馆内盗窃笔记本电脑两台后逃离现场;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与改革局出具观发改价认【2019】2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观山湖区****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7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张某甲陈述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远忠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书》、指纹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监控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肆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远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远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陆远忠在犯罪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因其自愿认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刘衍飞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远忠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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