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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金猛、厉进万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厉进万,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灌云县**街道办事处创卫办**,2012年至2018年任灌云县**街道**村定村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庄**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4日由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付长洋,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金猛,男,197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灌云县**街道**村党总支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11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由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海斌,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灌云县**街道**村管片村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由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世界,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加芝,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灌云县**街道**村管片村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由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庆虎,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灌云县**街道**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由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殷同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荣明,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灌云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由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荣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庄**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由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庄**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由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洪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陆某甲、陆加芝、陆庆虎涉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陆庆虎、陆荣明、陆荣成、陆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陆荣明、陆荣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 月至2017年3、4月份,以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陆加芝、陆某甲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陆庆虎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由被告人陆金猛利用其担任灌云县**街道**村党总支部书记的身份,与时任灌云县**街道**村定村干部被告人厉进万共同组织策划,先后笼络该村管片干部被告人陆某甲、陆加芝和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陆庆虎为已所用,依托村干部这一特殊身份,利用职权和影响力,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管辖范围内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导致**村村支两委组织涣散、**村民多次进京越级上访,给我县信访稳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被告人陆金猛、厉进万、陆加芝多次实施共同贪污犯罪;被告人厉进万单独多次收受贿赂;被告人陆庆虎伙同陆荣明、陆荣成及其儿子陆某乙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被告人陆荣成单独实施故意伤害一起。具体分述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3年3月份,被害人贺某甲承揽灌云县“**”小区一、二期土石方等附属工程。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陆某甲,多次向被害人贺某甲索要工程净利润的30%作为股份。遭到拒绝后,厉进万等人利用陆某甲被打之事、唆使群众阻工闹事、拖延懈怠处理矛盾纠纷等多种方式威胁贺某甲,2014年初向被害人贺某甲勒索了人民币5万元。

2、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陆庆虎、陆加芝、陆某甲通过唆使群众阻工闹事、拖延懈怠处理矛盾纠纷等多种手段,向灌云县“**”小区开发商和承建商施加压力,造成工程严重受阻和停工,以此胁迫被害人贺某甲给予工程股份,同年12月20日,逼迫贺某甲签订《项目合作四方备忘录》,从而实质上获得贺某甲附属工程净利润的40%作为股份。协议签订后,厉进万、陆金猛等人从“**”小区西边绿化回填土工程中勒索了被害人贺某甲人民币0.8万元。

3、2017年3月26日,被害人严某甲承揽灌云县“**”小区第四期项目工程的4#、5#楼的所有基础及地下室挖土和回填土方工程。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陆某甲、陆庆虎、陆加芝认为既得利益受损,继续采取威胁和唆使本家族人员阻工闹事的方式,向严某甲索要工程净利润的40%作为股份,迫使严某甲退出了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项目合作四方备忘录》等书证;

2.证人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贺某乙、陆某庚、陆某辛、严某乙、陆某壬、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贺某甲、倪某某、严某甲陈述;

4.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陆某甲、陆庆虎、陆加芝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二、强迫交易罪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陆某甲、陆加芝、陆庆虎通过唆使群众阻工闹事、拖延懈怠处理矛盾纠纷等多种手段,向灌云县“**”小区开发商和承建商施加压力,造成工程严重受阻和停工,以此胁迫贺某甲给予工程股份,同年12月20日,逼迫被害人贺某甲签订《项目合作四方备忘录》,从而实质上获得贺某甲附属工程净利润的40%作为股份。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等人出资人民币5.5万元,从“**”小区工地土夹石垫路临时工程中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

1.《项目合作四方备忘录》等书证;

2.证人陆某丙、倪某某、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贺某乙、陆某庚、陆某辛、严某乙、陆某壬、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贺某甲、倪某某陈述;

4.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陆某甲、陆庆虎、陆加芝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三、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陆庆虎与被告人陆荣明、陆荣成、陆某乙在其位于灌云县**街道**庄**小区**号的家中三楼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多次纠集陆某癸、陆某1、朱某某、刘某某等30多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2、陆某3、腾某某、陆某癸、肖某某、陆某4、郑某某、陆某丙、陆某1、陆某5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陆庆虎、陆荣明、陆荣成、陆某乙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四、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陆荣成与贺某甲在灌云县“**”小区合伙投资做工程,后来因为股份问题与贺某甲产生矛盾。2018年1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陆荣成至灌云县“**”小区物业大厅,向受害人贺某乙索要物业股份。遭到拒绝后,陆荣成对贺某乙实施殴打,致贺某乙鼻子大量出血。经鉴定:贺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陆某壬、任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贺某甲、陆荣明证言;

3.被害人贺某乙陈述;

4.被告人陆荣成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临床)字[2018]32号、[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五、贪污罪(另案处理)

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厉进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陆金猛、陆加芝等人利用协助街道从事拆迁补偿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矛盾处理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虚报、多报村民拆迁补偿款等手段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61388元。

六、受贿罪(另案处理)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厉进万在灌云县**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陆庄地块征地拆迁矛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元及一辆价值3000元的自行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陆某甲、陆加芝、陆庆虎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强迫他人同意其加入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等人为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在该犯罪集团中分别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是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陆某甲、陆加芝、陆庆虎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厉进万、陆金猛、陆加芝、陆某甲、陆庆虎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陆庆虎、陆荣明、陆荣成、陆某乙提供赌博的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且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乙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乙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荣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陆荣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荣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陆加芝、陆庆虎、陆荣成、陆某乙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侍作军

检察员:潘长军

2019年7月17

附:

1.被告人陆金猛、陆某甲、陆庆虎、陆加芝、陆荣明、陆荣成、陆某乙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厉进万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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