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陆金良,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镇**村**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金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陆金良、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陆金良以能够帮助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办理取保候审,需要缴纳罚金、保证金,给付人情费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共计300,3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陆金良对被害人陈某甲称其可以给陈某甲儿子陈某乙办理龙凤区事业编制工作,以给陈某乙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9,000元,同年9月9日被告人陆金良又以办理工作需要人情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陆金良骗取两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39,300元。
经侦查,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陆金良在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东侧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清单、周某乙微信转账记录、姜某某银行流水、车辆买卖协议一份、挂靠协议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情况说明、党员证明、被告人陆金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陆金良名下龙江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昆仑银行银行流水、陆金良个人征信报告、陆金良微信账单;
2. 证人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倪某某、蔡某某、姜某某、孟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杨某某、周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陆金良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金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金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金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陆金良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金良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超
检 察 官:孙晶凤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陆金良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