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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镇缘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陆镇缘,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巷**号,住杭州市拱墅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镇缘涉嫌运输毒品罪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7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陆镇缘驾驶车牌号为云A****的面包车从云南省临沧市运输毒品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在云南省临沧市**公安检查站被公安民警抓获,从陆振缘所驾面包车左右大梁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326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3265.2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镇缘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公(司)鉴(理)字[2019]D0204号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镇缘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9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陆镇缘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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