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长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30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就职于**有限公司,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组,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街**厂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亮,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捕前就职于**有限公司,群众,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组,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区**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3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现住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3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现住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现住在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长龙、李亮、林某某、魏某甲、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陆长龙伙同被告人李亮通过成立**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宽城区**大厦**座**室等地,利用网络从被告人林某某、魏某甲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2582条,从被告人乔某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5931条,并组织业务员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隋某某、娄某某、孔某某、赵某某按照购买来的电话单通过群呼软件接通被害人电话,在接通电话后,业务员利用事前研究好的“话术”,虚构产品功效,以赠送保健品收取邮寄费、保价费为名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其中诈骗被害人魏某乙人民币3464元;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142元;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172元;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6424元;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94元;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12元;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68元;诈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00元;诈骗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168元;诈骗被害人许某甲人民币198元;诈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788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98元;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72元;诈骗被害人许某乙人民币168元;诈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68元;诈骗被害人沙某某人民币862元;诈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765元;诈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366元;诈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68元,诈骗共计人民币23697元。
综上,被告人陆长龙、李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8513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697元;被告人林某某、魏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2582条,被告人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35931条。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陆长龙、李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魏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诈骗钱款现已被被告人陆长龙、李亮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和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198礼包话术、礼包回访话术、中国联通400业务服务协议、中通快递合约客户合作协议、价格表、发货记录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公民信息统计表、电脑文件提取记录、微信昵称及截图、QQ号昵称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电脑数据提取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文件提取说明、情况说明及文件截图、关于15张光盘的说明情况说明、数据提取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陆长龙、李亮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比对说明、签收(1).xls文件截图、情况说明及物流签收表;
2.证人李某甲、王某甲、孔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隋某某、娄某某、张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乙、郭某某、王某乙、蒋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于某某、齐某某、许某甲、冯某某、李某乙、吴某某、许某乙、王某丙、沙某某、宋某某、王某丁、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长龙、李亮、林某某、魏某甲、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勘验、检查笔录:电子勘验检查;
6.视听资料:审讯光盘八张及记载公民个人信息的统计表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亮、林某某、魏某甲、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长龙、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魏某甲、乔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陆长龙、李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长龙、李亮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亮、林某某、魏某甲、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岩
附:
1.被告人陆长龙、李亮、林某某、魏某甲、乔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贰拾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侦查卷宗捌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拾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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