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陈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陈达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先后至启东市**镇、**镇、**镇等地群众住宅,采取溜门入室趁窃等手段,盗窃作案4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陆陈达于2018年10月24日中午,至本市**镇**村**组被害人龚某甲宅,溜门入室实施盗窃时,被龚某甲当场发现,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
2.被告人陆陈达于2019年9月30日下午,至本市**镇**镇**街被害人宋某某租住处,溜门入室实施盗窃,被宋某某当场发现,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
3.被告人陆陈达于2019年11月2日中午,至本市**镇**村**厂内被害人陆某某宿舍厨房间,溜门入室实施盗窃时,被陆某某当场发现,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
4.被告人陆陈达于2019年11月8日中午,至本市**镇**镇**汽修厂被害人龚某乙、秦某某夫妇住处内,溜门入室实施盗窃时,被秦某某当场发现,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取得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陆陈达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陈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陈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陈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昕炘
附:
1.被告人陆陈达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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