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雪珍,女,1966 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村**号。被告人陆雪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 年** 月**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村** 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雪珍、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陆雪珍利用高新区**工艺品店、高新区镇**刺绣工作室、高新区**刺绣工作室等6家个体工商户,通过被告人陆某某等人介绍孕妇,采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将赵某某、徐某某、孟某某等孕妇540余人,以单位职工名义向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229万余元,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共计140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陆某某介绍孕妇20人,骗取生育保险基金48万余元。
2.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陆雪珍向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陈某某、房某某、江某某等孕妇23人,由袁某某利用高新区**贸易商行等单位,采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将上述孕妇以单位职工名义向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10万余元,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共计7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职工婚育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银行交易记录、个体工商户资料等;
2.证人陈某某、房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雪珍、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亿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雪珍伙同被告人陆某某或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陆雪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一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雪珍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第二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雪珍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朱雪平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雪珍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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