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陆非,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30日、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陆非隐瞒已与其前妻张某乙离婚的事实,借其前岳父张某丙担任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村书记的名义,虚构承揽荷疃村拆迁工地工程、投资土方运输车等事实,以承诺返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等四人共计约160.971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陆非虚构投资淄博建筑材料、土方运输车等事实,以投资、运输车需加油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83.1413万元;
2.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陆非虚构投资土方运输车等事实,以投资、运输车需加油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20万元;
3.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陆非虚构投资土方运输车等事实,以投资、运输车需加油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9.33万元;
4.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陆非虚构投资土方运输车等事实,以投资、运输车需加油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贺某某48.5万元;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陆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陆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非多次诈骗作案,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蔄冬青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非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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