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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顺荷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陆顺荷,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2009年6月29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陆顺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顺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陆顺荷到本区黄埔街港湾西三街仁和堂药店门口水果档口处,趁被害人官某某倚在自行车上侧身购买水果之际,盗走其放在自行车车头篮上环保袋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 

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陆顺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顺荷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书证;5.搜查材料;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材料;8.视听资料;9.归案经过;10.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顺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顺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顺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顺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陆顺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伟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陆顺荷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和《证据开示表》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碟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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