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Z207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长丰县**镇**怀**组。被告人陆某某因赌博,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厂员工,住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1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中专文化,**公司置业顾问,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住安徽省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苑**栋**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被害人崔某某向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借款,打了一张数额为2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息为三毛、十天付息一次,扣除2000元的利息、2000元的保证金等费用后,崔某某实际到手13500元。借款之后,崔某某按期付息,直至2018年9月初,崔某某无法给付下个十天的利息,三人向崔某某索要本金,并肆意认定崔某某违约,以违约需要交纳违约金为由骗得崔某某6500元。
2020年9月29日,陆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3日,王某某、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三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三人已向崔某某退赔23000元,均已获得崔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修忠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