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鹏达诈骗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陆鹏达,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9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自然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后于201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鹏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至8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陆鹏达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了自己日后会收到朋友转账的3.6万元款项可以用来归还自己所欠债务的事实,并以此为由陆续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1.1万元,且在朱某某向其索要债务时,伪造了自己朋友已将款项转账至朱某某银行账户的虚假转账记录,还利用自己使用的两个微信账号冒充朋友与自己的聊天记录继续蒙骗朱某某。后被告人陆鹏达又以自己需要使用平板电脑为由,从被害人朱某某处将之前以2000元价格抵押掉的平板电脑予以骗回,且未偿还抵押款2000元。

另查明,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陆鹏达主动到缙云县公安局壶镇中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鹏达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鹏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鹏达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鹏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鹏达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琴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鹏达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通过一体化推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