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陆**,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洛香镇岑西村二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陆**来到苍南县钱库镇箱包市场附近寻找目标欲实施抢劫。当日20时许,见被害人黄朝琼独自一人途经该路段,陆**便一路尾随黄朝琼并伺机作案。当黄朝琼来到钱库镇黄龙锦园桥头往十二岱村方向约100米处时,陆远胜趁四下无人之际,使用暴力将黄朝琼摔倒在地,抢走其随身携带的红色oppo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次日,陆远胜以2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贩卖给手机店老板缪仁旭。
该手机现已经被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朝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缪仁旭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朝琼的陈述;
4.被告人陆远胜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体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远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志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远胜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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