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金知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一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2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泉州市鲤城区菜巷**号东街**号区**栋**梯**室。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城关白马大厦**室。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北乡万家村**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盛路**街**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海滨街道大庙村**号**室。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一峰、余某某、温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马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一峰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经营“星空支付”平台,陆续雇佣被告人余某某、温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并让被告人余某某以其名义租用本区万达公馆**室作为上述人员工作地点。“星空支付”平台链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通道商,供客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流转,平台汇总资金后利用通道商提供的支付通道将资金回转到客户指定账户,“星空支付”平台赚取通道商和客户的手续费差额。经查,2019年6月17日至同年7月16日,“星空支付”平台支付结算数额共计人民币171294609.29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非法获利731659.1元。
“星空支付”平台经营期间,被告人陈一峰负责寻找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通道商,并根据经营额赚取分红,至案发共获利119000元。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温某某、陈某某作为平台客服,在客户资金结算滞后时,负责沟通客户和通道商,完成资金结算,每人的底薪为5000元至7000元不等,4人可按平台流水的万分之一进行分配抽成,其中被告人余某某共获利20868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获利35500元,被告人温某某共获利26335.1元,被告人陈某某共获利4802元。
2019年7月17日,泉州市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平台涉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遂在万达公馆3B4601室抓获被告人陈一峰,在1C2601室抓获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温某某、陈某某4人。归案后,余某某、李某某、温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过程、人员信息表、星空支付平台截图、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文件《关于认定“星空支付”是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复函》、银行账户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一峰、余某某、温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的“星空支付”平台账目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一峰、余某某、温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达171294609.2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温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温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轶寒
检察官助理:肖舒婷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人陈一峰、余某某、温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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