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万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榆树市**镇**屯**组,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8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万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万林于2020年6月6日零时许,在榆树市铁北路大众医院西侧小饭馆门前盗窃被害人于某某一辆黑色日新牌电动车,该电动车无实物无法作价。
被告人陈万林于2020年6月14日1时许,在榆树市铁北小区5栋4单元与5单元之间盗窃王某某一辆蓝白色相间的速腾牌电动车,该车无实物无法作价。
被告人陈万林于2020年6月16日零时40分许,在榆树市铁北小区7栋3单元楼下盗窃赵某某一辆橘黄色大阳牌电动车,该电动车无实物无法作价。
被告人陈万林于2020年6月17日1时许,在榆树市大华小区2栋1单元302室内楼下盗窃刘某某一辆枣红色的格林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60元。
被告人陈万林于2020年6月17日2时许,在榆树市铁北路中国银行正门西侧盗窃韩某某一辆枣红色的大阳牌电动车,该电动车无实物无法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万林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万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万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万林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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