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7〕54号
被告人王晓东,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兴县**乡**村**号。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三兰,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34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汾西县**乡**村**号。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振波,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东、陈三兰、赵振波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7年1月29日至2017年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晓东、陈三兰、赵振波均系居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的传销人员,王晓东负责该传销寝室的管理工作。2016年9月22日,陈三兰为发展下线,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以谈对象、找工作的名义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该传销寝室。因王晓东事先安排陈三兰、赵振波看管杨某某,陈三兰、赵振波遂采取扣押手机、反锁房门、贴身跟随等方式控制杨某某,对杨某某实施拘禁行为。2016年9月28日11时许,杨某某为逃离该传销组织从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楼上跳下并摔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晓东、陈三兰、赵振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晓东、陈三兰、赵振波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租房协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陈三兰、赵振波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晓东、陈三兰、赵振波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三兰、赵振波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蕴识
2017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晓东、陈三兰、赵振波现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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