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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三才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陈三才,男性,1967****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300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12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三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日退查,2020年3月24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三才尾随被害人马某某(女)到深圳市福田区**果园门口,使用镊子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苹果8手机盗走,后将盗得的该手机卖掉。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 元。2019年12月7日17时许,民警在本市龙岗区**路**号楼下将被告人陈三才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镊子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三才的供述和辨认;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缴获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及其照片;4、《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服刑信息材料;5、价格认定结论书;6、涉案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和截图;7、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8、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三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三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三才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三才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瑞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三才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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