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世乔,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陈世乔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6月被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4年1月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世乔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世乔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陈世乔至南京市江宁区空港新城江宁地铁站1号口停车场处,采用撬锁方式,窃得被害人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00元。
2.2019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世乔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桥北大街晨光文具店门口,采用撬锁方式,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真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陈世乔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世乔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世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世乔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7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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