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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世刚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世刚,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世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4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3日退补,2020年7月9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世刚通过伪装成“高富帅”的身份,以结交朋友为名,多次编造谎言,虚构事实和理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63795.6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世刚从黄某丙处骗取341658元钱及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经认定,被骗帕萨特轿车价值84000元;

2.2017年9月份,被告人陈世刚从蓝某某处骗取1700元钱;

3.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陈世刚从扶某某处骗取4100元钱;

4.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世刚从梁某某处骗取18800元钱;

5.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世刚从卫某某处骗取313537.6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陈世刚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陈世刚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违法人员违法信息;陈世刚伪造的工作牌;微信聊天截屏;修车清单;借条、借款、贷款、欠款信息;微信转账支付交易明细记录截屏;鉴定聘请书、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关于撤回对陈世刚的谅解书请求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吴某某、邱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蓝某某、扶某某、梁某某、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世刚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世刚住宅进行搜查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世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包括一台帕萨特轿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世刚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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