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世如,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70********,汉族,文盲,籍贯四川省峨眉山市,户籍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街**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世如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乐山市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月3日呈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陈世如租坐廖某某车辆,由峨眉山市胜利镇出发到宜宾市屏山县城,从他人处购买了疑似毒品冰毒一大包。同日19时许,陈世如返回途经峨眉山市符溪镇时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其随身携带了疑似毒品冰毒一大包和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依法称量、鉴定:疑似毒品冰毒一大包净重198.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4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如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世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林
附:1.被告人陈世如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8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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