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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世川贩卖毒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重约0.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送至华蓥市溪口场镇响水滩常悦酒家饭店对面的一处废弃加油站公路边贩卖给董某某和卢某某。

2、2019年12月22日晚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重约0.15克甲基苯丙胺送至华蓥市观音溪镇东方红林场二山管护区外三岔路口的公路边贩卖给董某某和卢某某

3、2019年12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0.5克甲基苯丙胺和重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颗送至华蓥市阳和镇环城路往高兴方向走的路口处贩卖给董某某。

4、2019年12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甲基苯丙胺送至华蓥市古桥社区党群服务活动中心外的公路边的路口处准备与董某某、卢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车牌为渝CGM727的面包车内查获两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四颗麻古疑似物,共计1.28克,经广安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江琴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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