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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世强敲诈勒索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世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清市**会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栋**梯**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世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陈世强以威胁将被害人谢某某裸照、性爱视频转发给被害人亲属、微信群和上门滋扰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10000元。

2.同年7月5日,被告人陈世强以上述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20000元。

3.同年7月17日,被告人陈世强以上述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5000元。

4.同年7月19日,被告人陈世强以上述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300000元。

5.同年7月24日,被告人陈世强以上述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200000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陈世强在福清市**大道**俱乐部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人民币现金照片。

2.书证:被害人谢某某出具的名下**银行账户明细,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陈世强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冉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世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被告人陈世强对被害人谢某某、证人吴某某、作案地点、涉案现金、手机微信账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的辨认,证人冉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对被告人陈世强、被害人谢某某的辨认,被害人谢某某对被告人陈世强的辨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世强敲诈勒索录音资料、视频光盘,案微信账户、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世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璟

检察员:林鸿

2020年4月28日

_附:

1.被告人陈世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4.现涉案现金人民币20万元已发还被害人谢某某。(详见刑事侦查卷2册P86-88)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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