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世才,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6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2019年9月3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世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陈世才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五星牌农用三轮车,在丹江口市**镇**村**组**门**及门前场地转圈练车,转第三圈行至李某某家门口处时,李某某手持钉耙在车前阻拦,因陈世才操作失误农用三轮车将李某某撞倒在地,并将李某某家门前停放的摩托车撞倒地后车头部撞到李某某家房屋侧墙才停止,后陈世才将车开回家后又返回现场,李某某经丹江口市凉水河镇卫生院当场宣布死亡。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因胸、腹部外伤致左肺及脾脏破裂出血死亡。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世才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67.49mg/100ml。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陈世才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陈世才家属赔偿李某某家属各项费用11.5万元,同日被害人家属对陈世才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陈世才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世才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世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世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世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世才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87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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