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663号
被告人陈世朋,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10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世朋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世朋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份之间,多次来到本市福田区**一带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8日1时许,陈世朋在本市福田区**村**巷**号**楼,盗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式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于2016年9月以人民币2500元购买)。
2、2017年11月14日3时许,陈世朋在本市福田区**村**巷**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洋铃牌电动自行车(被害人自述于2017年8月以人民币1600元购买)。
3、2017年11月22日1时许,陈世朋在本市福田区**村**巷**号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蓝色喜仕达牌电动自行车(自述于2017年6月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
4、2018年1月21日2时许,陈世朋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坊**栋一楼大门,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蓝色喜迪威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98元)时,被巡逻的保安员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扳手一把、撬锁套筒一个、撬头六个、钥匙七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李某某、曾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世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迪威牌电动自行车价格鉴证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世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朋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世朋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陈世朋认罪、认罚表现,建议判处其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8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世朋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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