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陈世柳,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6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世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世柳与同伙吴某甲(在逃)在万宁市**队盗窃被害人林某甲1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827元;盗窃被害人吴某乙2辆电动车。
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世柳与同伙吴某甲(在逃)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盗窃被害人陈某甲1辆本田牌五羊摩托车,经鉴定价值8028元;盗窃被害人王某某1辆摩托车和1辆电动车,经鉴定摩托车价值7549元;盗窃被害人陈某乙1辆本田牌五羊摩托车,经鉴定价值9644元。
2020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世柳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内,连续入室8户人家实施盗窃,盗窃财物7000元。
涉案摩托车、电动车由万宁市公安局分别发还至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1部、摩托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前科记录、发票等;
3.被害人陈述: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吴某乙、林某甲、刘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的陈述;
4.证人证言:黄某某、林某壬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世柳的供述;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世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世柳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涉案财物:手机1部,随案移送万宁市人民法院;
6.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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