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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世界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890号

被告人陈世界,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乡**村****组。因敲诈勒索,于2014年2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诈骗,于2017年7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3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2日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08月19日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05月2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6月22日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于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蒋鹏宇,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世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世界在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温州市第八高级中学旁路上,通过冒充车主的方式,将被害人曹某某牌照为浙CK****的面包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2、2020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世界在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与滨海十八路交叉口,通过冒充车主的方式,将被害人姜某某牌照为浙CK****的面包车以760元的价格卖给位某某。

3、202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世界在温州市永兴街道小塘村纬二十三路边上的停车场内,通过冒充车主的方式,将被害人蒋某某的面包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4、2020年4月初,被告人陈世界在温州市龙湾区三甲环川北路路边,盗走被害人车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浙CX****面包车的车牌。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世界被公安抓获归案。涉案车辆和车牌已起获,并发还给各个被害人。

被告人陈世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车辆行驶证、手机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记录、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位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姜某某、蒋某某、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世界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世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世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世界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世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琳娅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世界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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