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陈世金(曾用名陈世权),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5********,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公寓房**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2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世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世金和滕某某(做不起诉处理)到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研和农贸市场实施盗窃,由滕某某用身体遮挡杨某某视线为陈世金作掩护,陈世金盗窃了杨某某背着的幼儿秦某某手腕上戴着的手链一串。被告人陈世金盗窃得手后被杨某某发现,杨某某追赶陈世金,让其返还手链,陈世金挣脱后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金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世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陈世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梅
检察官助理:牟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世金现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随案移送扣押的陈某甲手机一部,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