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陈业林,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村**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4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2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业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业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陈业林在海丰县**镇**村**村**号其家中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2020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陈业林在海丰县附城镇联西村委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业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业林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业林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业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业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业林容留他人吸毒4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业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钦赐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业林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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