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东东,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陈东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东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6日该院将全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陈东东之父、殁年51岁)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其与家庭成员之间矛盾日益激化。2019年8月31日下午,陈某某与陈东东又因家庭琐事在电话中争吵,双方约定当晚在宿迁市宿城区**乡街上斗殴,随后陈东东驾驶车辆从外地赶往**乡街上其三姐家中。9月1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也来到附近,并再次在电话中与陈东东发生争吵。随后陈东东下楼驾驶轿车撞击陈某某,后因担心陈某某报复,陈东东又持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捅刺陈某某背部、胸部等处数刀,致陈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被锐器刺戳躯干部致上腔静脉破裂后大量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扣押的匕首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的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东东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东东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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