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检公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陈东晓,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东晓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10日、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东晓与邻居即被害人陈某甲产生债务纠纷。2018年12月2日中午,陈某甲要求被告人陈东晓立即归还钱款并对其言语威胁,被告人陈东晓遂产生杀害陈某甲的念头。当日下午,被告人陈东晓寻找作案地点并准备作案工具。22时许,被告人陈东晓诱骗陈某甲从其住处离开,由陈东晓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甲往踩点方向行驶。途中,双方再次因债务偿还事宜产生争执,被告人陈东晓为此下定杀害陈某甲的决心,并将摩托车停至仙游县榜头镇坝下村莲花穴仙水溪景观步道上,两人步入景观步道旁的一条小路。被告人陈东晓趁陈某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捅刺陈某甲,陈某甲予以反抗。期间,被告人陈东晓持剪刀多次捅刺陈某甲胸腹部、背部等部位,直至陈某甲无法动弹。尔后,被告人陈东晓将陈某甲的尸体藏匿草丛,并将作案工具和陈某甲的随身物品丢弃至附近水池,接着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被锐器作用致多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陈东晓被传唤至仙游县公安局榜头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陈某乙、卢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东晓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晓因债务纠纷,故意持械捅刺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 冰
检 察 员:林新金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东晓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作案工具可拆卸红色把柄剪刀一把。
4.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指认现场、监控视频等光盘共计九张。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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