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445号
被告人陈东江,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7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被告人陈东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启秀,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7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新村**室。被告人胡启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镇**东村**幢**室。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雪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坤伦,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东江、胡启秀、方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14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各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东江、胡启秀、方某某、徐某某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昆山**路**号以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业务员推销及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投资房地产债权、保理项目为名,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回购承诺函、收款确认书,许以投资人高额回报,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4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400余万元,造成损失1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东江任职期间涉及集资数额1400余万元;被告人胡启秀任职期间,涉及集资数额1300余万元;被告人方某某任职期间,涉及集资数额80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任职期间,涉及集资数额200余万元。
2018年11月20日、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陈东江、方某某、胡启秀、徐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合同书、收款凭证等;
2.证人蔚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东江、方某某、胡启秀、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OS机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江、方某某、胡启秀、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集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1300余万元、800余万元、2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东江、胡启秀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东江、胡启秀、方某某、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东江、方某某、胡启秀、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平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东江、方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胡启秀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新村**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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